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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信访摘报。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人批示的来信以及对反映重大、紧急或者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来信,以原信、信访摘报等形式报送。
  (二)信访专报。对来信中群众集中反映某地区、系统的突出问题,可以责成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与有关单位、部门联合调研,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有关领导。
  (三)综合报告。对带有普遍性、政策性、有价值的来信,应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以综合报告的形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四章 几类来信的处理

  第十条 联名信。对5人以上为反映同一问题并代表群体意愿而共同签署姓名的来信,要求及时予以转送、交办或者报送相关领导,防止转化为集体上访。
  第十一条 批评建议信。对重要的署名批评建议来信,原则上应及时整理报送相关领导阅批,对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要建议有关地方、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 无效信。对精神异常者或者无实际内容或者表述不清无姓名、无联系方式的来信,登记存查,不再转送、交办。

第五章 督办、审理

  第十三条 督办。办信人员对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不能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采用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现场督办等方式。
  第十四条 审理。对发函交办要结果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办理的程序要求认真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结果;交办机关在收到办结报告后,应根据办结标准认真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 审查回告。对调查事实清楚,处理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程序和上报形式均符合要求的信访事项,有关业务处室或信访室应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回复承办单位办结;对存在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处理结果未按要求与来信人见面、上报形式不符合要求等情形之一的,应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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