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办理
第七条 转送。一般来信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根据来信反映的信访事项内容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它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不予受理,但应以发函形式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它行政机关提出,并将来信转送上述相关单位。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但应以发函形式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有关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以同一信访事项提出的来信不予受理。
(四)对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但来信中如涉及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需紧急处理的异常突发情况,应区别对待,按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处理。
(五)信访事项属于区县(市)局和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下一级工作机构,并要求其按时反馈转送信件的办理情况;有权处理的有关单位应自收到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八条 交办信访案件,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电话交办。对情况紧急的来信,办信人员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通过电话、电传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然后及时按办信有关工作程序办理,并书面告之来信人。
(二)发函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或者影响重大的来信应发函交办。有关承办单位对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并于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经本机关领导同意延期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查办。对上级机关或者本级领导人责成查办,或者本部门认为需直接查办的来信,可以直接查办;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单位的来信事项,可以协调有关处室联合办理,并书面告知来信人。
第九条 呈报。对来信反映事项重大、紧急、复杂,需报请本级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的重要来信,应予以呈报。上报的主要方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