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5〕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市局根据国土房管系统工作实际,制订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办信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和降低信访社会成本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报等书面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信访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办理以下群众来信: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办、转送的群众来信;市委、市政府受理转交的群众来信;市领导和局领导批示交办的群众来信及致市局的群众来信。
第二章 拆阅登记
第四条 拆信。局信访室收到群众来信后,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并加盖收信章。
第五条 阅信。局信访室认真阅看,准确领会来信原意,并从中筛选出一般信、重要信和紧急信,为登记和办理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 登记。及时将来信人姓名、是否重复信、是否联名信(联名人数)、地址或者单位名称、受信人或者单位、收信日期、信件来源、来信内容分类、来信内容摘要或者诉求、办理方式及承办单位等相关情况录入信访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