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碚区部分煤矿企业申报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国土房管发〔2005〕160号)
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部分煤矿企业申报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以及我局对办理采矿权登记和应提交的要件规定很明确,既发过相应文件,又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网公布,要求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恢复废止采矿权属新办矿山,并要求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请示中所提的近30家煤矿属于此类情况,应按此办理。
二、鉴于这类型新办矿山有其特殊,我局将采取有条件的挂牌方式出让。请你局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编制二○○五年采矿权出让计划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61号)要求,将请示所提煤矿纳入2005年出让计划报市局,我局将按规定及时公告处理,以解决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