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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财非税[2007]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计委,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根据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取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标准的函》(新发改收费[2006]5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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