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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定金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定金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5〕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局关于规范格式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308号)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工商局制定了《重庆市商品房定金协议》,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房屋代码:

  商品房定金协议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 预订方 ):        联系电话:
  住所:               邮编:
  证件名称:             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区街     (路)    号《      》项目  幢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    ),并经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采取[一次性][分期][按揭]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        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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