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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喀什发电有公司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喀什发电有公司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新发改能价[2007]741号)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华电喀什发电公司二期上网电价和申请制定一、二期共4台5万千瓦装机综合平均上网电价的请示》(喀计价能[2007]712号)和《关于上报华电喀什发电公司二期上网电价和申请制定一二期综合平均止网电价的补充意见》(喀什价能[2007]3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上网电价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华电喀什发电有限公司一、二期4×5万千瓦发电机组(二期为热电联产)上网电价为0.348元/千瓦时(含税,发电设备利用小时不少于5200小时),自2007年1月25日抄见电量执行,喀克电网销售电价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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