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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兵团农九师热电公司供电区域城乡用电同价事宜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兵团农九师热电公司供电区域城乡用电同价事宜的批复
(新发改能价[2007]1067号)


兵团发展改革委,塔城地区发展改革委:

  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农九师热电公司供电营业区电网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兵发改价格[2007]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农九师热电公司供电区域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具体价格:大工业0.39元/千瓦时,基本电费23元/千伏安/月;非普工业0.54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0.40元/千瓦时;居民生活0.625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0.65元/千瓦时;商业及其他1.00元/千瓦时。

  二、农九师热电公司供电区域峰谷分时电价委托塔城地区发展改革委商农九师发展改革委制定并报备。

  三、农九师热电公司供电区域城乡用电同价执行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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