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获得“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荣誉称号可以享受以下环保优惠政策:
1、环保部门在正常的环境监察中减少检查次数或免于检查;
2、环保部门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3、企业可以优先免费在自治区环保局网站上设立网页宣传介绍本企业的环保工作和成绩;
4、降低其新、扩、改项目环保预审和报告书、登记表的审批级次,加快审批时间。
(三)自治区环保局每3年对授予“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荣誉称号;还将组织抽查和暗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自治区环保局取消其荣誉称号:
1、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2、停产、破产;
3、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
附件2:
“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指标解释(试行)
一、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污染物全部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①指标含义
“企业排放污染物”包括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
②考核要求
企业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达标率为100%。
③数据或资料来源
企业内部管理台帐和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台帐,以及所在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证明。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①指标含义
企业生产1吨某产品按标准煤折算的综合能源消耗(克标准煤)。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②考核要求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克标准煤/吨)≤同行业平均水平
③数据来源
企业统计或提供,出具行业协会证明。
3、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国内同行平均水平
①指标含义
企业生产1吨某产品的耗水量(吨)
单位产品水耗=
②考核要求
单位产品水耗(吨/吨)≤同行业平均水平
③数据来源
企业统计或提供,出具行业协地证明。
4、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平均水平
①指标含义
主要污染物指COD、氨氮、石油类、重金属,SO2、烟尘、粉尘,以及行业特征污染物。
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②考核要求
单位工业啬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万元)≤同行业平均水平
③数据来源
企业统计或提供,出具行业协会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