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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创建表彰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厂区清洁优美,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6、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7、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8、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9、自2002年以来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无环境污染事故;

  10、环境管理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有企业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

  11、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2、企业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三)产品指标

  1、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2、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不得含有或使用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3、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4、在环境标志认证范围(见附件3)之内的产品,按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已经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不再考核。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报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①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创建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总结;

  ③创建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

  ④展示企业环保形象的照片和音像资料。

  2、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书面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向自治区环保局上报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

  3、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企业进行核实。

  (二)审批程序

  1、自治区环保局收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环保专家和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2、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治区环保局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公示,接受群众多种形式的举报,并组织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3、经公示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查处群众满意的,报请自治区环保局局务会审定通过“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

  五、表彰与复查

  (一)自治区环保局对审定通过的企业授予“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的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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