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创建表彰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
(宁环发〔2004〕186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精神,自治区环保局决定在全区开展创建表彰环境友好企业活动,通过创建表彰活动,树立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环境与经济“双赢”的企业典范,以此促进企业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工业文明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创建“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希望按照创建表彰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组织企业的创建活动,对推荐的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认真填报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于2005年1月2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批,并予以表彰。
附件:1、创建表彰“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试行)
2、“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指标解释(试行)
3、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范围
4、“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
宁夏环境保护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创建表彰“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创建“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开展“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创建表彰活动将对我区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创建表彰范围
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基本条件
(一)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3、企业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4、企业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5、企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6、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管理指标
1、自觉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
2、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