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1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是东西方文化的交汇地,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建筑、乡土建筑、工业遗址、近现代优秀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区社会经济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文物保护事业面临新的挑战。
  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文物普查,不仅能够掌握我区文物现状,为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文物保护规划提供依据,而且可以增强广大群众文物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文物事业的良好氛围。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文物普查工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等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确保文物普查工作合理、有序进行。
  此次文物普查任务繁重,重点是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同时对我区第二次全国文物  普查已登记在案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和  协调本地的文物普查工作,按照要求开展文物普查,填报普查信息,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  保护单位。
  根据文物普查经费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地要将普查经费列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各地要加强对此次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报道,提高群众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氛围。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