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六安市城区(2006-2010年)医疗机构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政办[2006]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制定的《六安市城区医疗机构设置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六安市城区医疗机构设置指导意见(2006-2010年)
(市卫生局 二○○六年九月)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和利用区域内的卫生资源,满足城区广大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加强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关于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1994]25号)和《安徽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卫医[1995]50号),对六安市城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和布局,特提出以下设置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满足城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全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重点,通过合理调整布局,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构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优质高效、快捷方便的医疗服务网络。
二、布局和要求
(1)按照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相关配套政策等要求,城区原则上不再新设置各级综合性医院。现有的二、三级医院保持原规模不变,主要是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现有的一级医院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卫生室)、街道卫生所、开发区卫生院等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完善条件转为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