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六政办[2006]7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的权利,这对于加强群众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部门一定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深刻领会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地把做好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作为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审查处理,审查处理工作在30日内完成。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接到市人大常委会转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在3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通知书》,连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要求的副本一并发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涉及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发送牵头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征求意见函后认真研究,并按期回复。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后,书面答复提出审查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的领导。凡发生规范性文件异议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落实异议审查工作。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认真研究,依法处理。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所设内容合法、有效、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