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做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年、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6、对于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五、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及时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