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03年“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尤其是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十大”环境违法案件继续污染环境问题。
5、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四、具体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特别是烟尘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利措施,集中整治,从严查处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案件,为考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2、加强对造纸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化学制浆实际生产能力在5000吨/年以下的小造纸厂;污染治理设施简陋,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造纸企业;偷排污染物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或者关停;对于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或者投产的造纸企业或者生产设施,在建的要立即停建,恢复原状,已投产的立即关停。无正当理由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的造纸企业,停产治理。取缔关停,要做到蒸球落地、环保部门负责收回排污许可证,同时通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委协调电力水务部门进行断电、断水。凡化学制浆实际生产能力在5000吨/年以上的造纸企业,限期在6月20日以前强制安装废水排放自动监测装置,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严格审批新、改、扩化学制浆和废纸造纸项目,2004年底以前,对年产1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企业和废纸造纸企业,凡废水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坚决予以关停,并逐步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造纸企业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3、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能复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
4、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