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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厅等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1、突出重点,严肃法纪。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有效遏制污染反弹。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利益驱动行为,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

  3、典型引路,疏堵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二、组织机构

  自治区成立“全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自治区主席助理          郝林海

  副组长:自治区环保局局长         邸国卫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严 军

  成 员: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马利明

      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马 明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赵正川

      自治区经委副主任         王学祥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高富平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刘新华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朱志良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马利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人员组成。

  三、范围和重点

  在巩固2003年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扩大清理范围,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和其他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

  2、造纸、化工、水泥、铁合金超标排污问题和乡镇“十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

  3、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尤其是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地方公路、矿山开发中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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