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环发〔2004〕66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局、经委、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中关于“继续开展打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行动,尽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的要求精神,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4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按照国家六部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宁夏实际,自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厅、经委、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规定的原则、范围、重点、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在辖区内认真组织开展此次环保专项行动,整治环境违法企业,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六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精神(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做好我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