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积极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农村医疗救助程序,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有突出医疗困难的城乡居民,通过定点就医、费用减免和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居民,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尚未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一般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在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除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患者,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视情况给予特殊照顾。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落实《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
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依法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根据《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落实。对特困家庭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适当减免学杂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对特困大学生,在实行限额救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内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等扶持制度,帮助他们完成学业。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学、辍学。
(七)建立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对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和特困家庭,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减免有关费用,由村集体帮助建设和修缮,解决其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