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做好煤矿的依法关闭工作;
5、负责制定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查处地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和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负责城市燃气、供热企业及相关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燃气、供热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市信息产业局
1、负责通讯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电信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工作。
(二十一)市房产管理局
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维修工程和物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1、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1、负责从事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管道输送企业在淄博市境内的安全监管协调工作和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2、负责查处擅自回收处理落地油、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非法设立土法炼油场(点)、净化站(点)、收购站(点)、油气企业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站(点)的行为。
(二十四)市高等教育工作办公室
1、负责市属高等院校和驻淄高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高校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负责对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的企业办理登记时严格把关,依法登记,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运输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
4、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气瓶充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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