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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6、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
  7、负责非煤工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8、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监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工作;
  9、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技术示范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10、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1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安委会有关会议和活动,督促检查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定和决议情况,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安全督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教育局
  1、负责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查处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把学校场地出租给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
  3、制定中小学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道路交通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管,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和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审核、验收,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负责火灾事故扑救及调查处理工作,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爆破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和监督销毁废弃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民用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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