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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经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支持、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有人事管理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组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承担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5、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检测检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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