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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要把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初审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不予以初审:
  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管理企业撤出物业管理服务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3、严重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社会反响强烈的;
  1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引入物业管理竞争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加大对本辖区前期住宅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的前期住宅物业管理招投标进行清理,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强化物业管理合同意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物业合同的内容、避免物业管理纠纷、保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要积极宣传并推广使用。未使用示范文本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其合同文本是否包含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对于内容严重不全的合同可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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