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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移民办的要求,现对我市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专门机构,加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县(市)发改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发改、水务、财政、监察、审计、公安、信访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局。要切实做到领导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应急联动、奖励惩处等工作制度,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

  二、深入基层,确保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市)要根据水库建设和移民人口等情况,从区、县(市)机关抽调熟悉农村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熟的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宣传政策,落实政策,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开展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移民身份公示、确定扶持方式和兑现政策等工作。市政府将组成督导组,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严格政策界限,做好水库移民人口核定工作。 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收集水库资料,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对于1986年(含1986年)以后开工建设、移民资料详实、移民身份清楚的大中型水库,依据《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把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做实做细,做到移民身份核定准确真实,户建卡、村建表、乡建册、县(市)建档,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群众,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不允许混淆政策界限,随意扩大扶持范围;更不允许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对1986年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考虑到水库移民都是以“一平二调”方式安置,土地联产承包时移民与原住村民同等条件、同等标准分得土地,对移民的自然增长人口的生产生活影响不大,且没有详细移民名单记载,无法核实到人,原则上依据资料中确认的原迁移民人数核定到具体村或组。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对跨区、县(市)安置的移民人口核定工作,由移民现户籍所在地负责登记统计;由迁出地根据规划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或移民搬迁时原始档案资料的详细记载,认定本库区跨区、县(市)的原迁移民身份;报省移民办对接认定、划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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