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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政发〔200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6〕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置任务,认真做好接收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调整工作的实际情况,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市政府负责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全市安置工作要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07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把握安置原则,严格落实法规政策 

  全市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通知》和《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推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承担国防义务,认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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