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2、企业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三)产品指标
1、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2、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不得含有或使用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3、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为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4、在环境标志认证范围之内的产品,按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已经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不再考核。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环保局。
(二)各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书面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06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环保局上报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
(三)自治区环保局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环保专家对上报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创建“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试行)和“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指标解释(试行)的有关指标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四)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治区环保局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组织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经公示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查处群众满意的,由自治区环保局授予“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
四、表彰奖励
自治区环保局对审定通过的企业授予“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的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在第六次全区环境保护大会上进行表彰。
附件:“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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