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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评选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评选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
(宁环发〔2006〕30号)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精神,自治区环保局决定继续在全区开展创建表彰环境友好企业活动,通过创建表彰活动,树立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环境与经济“双赢”的企业典范,以此促进企业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工业文明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为做好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评选范围为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全区拟评选表彰5~6个环境友好企业,每个市环保局可推荐2个企业。

  二、评选条件

  按照环境友好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考核评定,基本条件如下:

  (一)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3、企业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4、企业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5、企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6、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管理指标

  1、自觉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

  2、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厂区清洁优美,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6、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7、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8、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9、自2004年以来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无环境污染事故;

  10、环境管理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有企业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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