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华侨农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华侨农场的权益。省国土、省林业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协调处置好华侨农场跨市县土地权属纠纷,指导督促有关市县加强华侨农场所在市县内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2007年底前,全面解决华侨农场与周边乡镇、农林场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全面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省有关部门、法院和市县政府要相互配合,加大对华侨农场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置力度。对已确权发证但仍被侵占的华侨农场土地,坚决依法收回。全面清理华侨农场对外承包土地,按照《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
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外承包土地的回收力度,盘活闲置土地资源。
加强华侨农场土地对外流转的监督管理,规范流转程序、流转地价和土地补偿金用途,确保华侨农场职工利益不受侵害。省及市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华侨农场土地,要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
三、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组织实施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责任。成立省华侨农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由方晓宇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姜斯宪副省长、陈成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维稳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局、省农垦总局和万宁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儋州市、澄迈县政府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决定重大政策,研究解决全省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厅。
有关市县要切实负起对属地华侨农场的领导职责。成立市县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领导组织机构,根据全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方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所在地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具体方案,并全力做好华侨农场管理权和场办社会职能的移交接受工作。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与华侨农场领导班子加强沟通和协商,广泛征求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加强华侨农场领导班子建设,选拔锐意改革、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侨务工作、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充实农场领导班子,以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