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将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纳入有关市县的培训工作规划,并给予归难侨及其子女适当照顾。华侨农场下岗失业人员,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政策。华侨农场职工子女参加市县组织的就业培训,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华侨农场有就业或外出就业愿望的人员,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劳动维权等服务。将华侨农场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困难归难侨家庭子女纳入市县政府就业再就业援助范围,并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七)切实减轻华侨农场债务负担。2007年底前,处置完符合政策性减免规定的金融债务。对海南金友谊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省外事侨务办会同省财政厅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由省财政出资买断。对“拨改贷” 历史遗留债务,省外事侨务办会同省财政厅商省建行按程序办理豁免手续。
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办社会形成的债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事侨务办在核实债务数额的基础上,制定化解债务的办法,纳入市县化解政府债务方案统筹解决。对华侨农场拖欠省财政的周转金,经省财政厅核实后, 2007年底前按有关政策给予减免。
妥善解决华侨农场拖欠的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其中,拖欠归难侨职工离退休金,全部予以清还,所需资金除中央给予补助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由华侨农场核清,拿出还款的具体方案,三年内自行解决。
因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由华侨农场按各自形成的债务自行处置。
(八)下力气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养老、医疗和低保问题。进一步完善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将华侨农场未参保的职工(含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尽快纳入参保范围,并按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经济困难中断缴费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准予补缴社保费,并按规定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华侨农场要多方面筹集资金,落实单位缴费,为中断缴费的职工补足养老保险金;确实困难的农场,可先行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按“先到先办”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4050”归难侨职工中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的人员应纳入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或继续缴费,经劳动、地税、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以上人员所属单位确无能力缴费的,对单位应缴费部分给予补贴,所需经费除中央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对由于自然灾害或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拖欠社保费的,其滞纳金给予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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