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区射线装置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宁环发〔2006〕68号)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完善辐射监管体系,国务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颁发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根据国务院449号令的职责分工和环保总局31号令的管理要求,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研究决定,委托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开展辖区内的射线装置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辐射环境监督员情况备案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推荐一名辐射环境监督员,于2006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督站备案。
二、射线装置调查摸底范围及要求
(一)射线装置摸底调查范围
医疗、工业、科研、交通、运输、海关等
(二)射线装置调查摸底要求
1、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尽快对本辖区的射线装置摸底调查,并要求各射线装置应用单位按《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的格式进行申报登记。
2、各市、县(区)环保局对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后,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督站。
3、《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一式3份,射线装置应用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宁夏辐射环境监督站各一份。
4、请认真填写,按要求及时上报。
联 系 人:姜红艳 周秀红
联系电话:0951-4013351
附件:1、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督员备案表
2、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3、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督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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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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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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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 职务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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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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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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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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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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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 │ │
│环境保护部门意│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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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环境保护主│ │
│ 管部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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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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