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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晋卫转〔2007〕4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发改委、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转发你们,请及时组织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学习领会,遵照执行。省卫生厅要求: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要求优先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的基本用药;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要将定点生产的基本用药纳入用药目录报销范围;定点生产的基本用药不再实行集中采购,直接挂在山西省药品招标网上。

  附件:1. 国家药监局、发改委、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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