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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评价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六、评价机构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七、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八、评价机构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或租借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九、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评价机构违反以上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自治区环保局给予评价机构通报批;责令限期整改;对其所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情节严重的提请国家环保总局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十一、在审批、抽查、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真,环评文件质量较差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环保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限定评价范围;提请国家环保总局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并提出处罚建议。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编制的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三)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四)环境状况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六)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七)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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