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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环发〔2006〕53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各环评机构: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加强对环评单位、环评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的秩序。自治区环保局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制定了《宁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经4月12日自治区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限内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自治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定期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和业绩情况,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

  四、凡进入宁夏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区外机构应到自治区环保局备案登记,并接受自治区环保局的日常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日常考核。备案登记应提供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备案登记表。对不执行上述规定者,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不予出具初审意见和评价标准;不予核准污染物排放总量,在自治区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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