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所属的市、县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市、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涉及的相关市、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市、县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省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属市、县政府、省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2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周边市、县。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省行政主管部门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时限不超过6小时。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县政府、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 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二)各市、县、各单位要注意从互联网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
(三)各市、县、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上报。
(四)各市、县、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
六、努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