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7〕37号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是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各市、县、各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市、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向省政府报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向省政府报告。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各市、县、各单位通过省党政综合信息网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或以传真形式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五)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值班联络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