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再就业。对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纳入城市低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当地政府未下达安置通知前,城镇退役士兵自2006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的第2个月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当年生活补助费。
(四)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标准,切实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政府对农村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资金扶持,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妥善解决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给予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六)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对假兵、假功、假残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服役期间或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跨市、县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县安置部门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协调解决;跨省安置的须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审批,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于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责任自负,不再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