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7]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驻琼部队团级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录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由于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各地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兵役机关要及时进行预备役登记。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转业土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195号)规定执行。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市县、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形势与任务,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增强服从改革大局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上来,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的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坚决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切实转变观念,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尚。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要严格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国发[1987]106号)、《
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1990第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2]15号)等有关精神,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确保2006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