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要求。
1.公文二维条码内容中文件基本信息必须与相应公文内容一致;公文条码内容与相应公文内容秘密等级相同。电子公文上的条码随公文版式一并生成,条码位置、内容必须与该公文的条码位置、内容一致。
2.印制公文二维条码应确有必要,不得随意生成。在印制过程中生成的多余的公文二维条码,要按同等密级公文的销毁要求进行销毁;专用公文二维条码打印机制作条码使用过的碳带必须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3.公文二维条码中除自定义字段以外的各字段内容不得含有公文二维条码字段专用分隔符“^”和结束符“^│”。
4.公文二维条码必须在经国家保密部门认可的系统中识读,禁止使用未经国家保密部门认可的系统或设备识读公文二维条码。
5.严禁在与互联网有物理联接的设备或网络上制作、识读秘密级以上的公文二维条码。
6.绝密公文二维条码的生成、识读,原则上在绝密级系统中完成。当确需在非绝密级系统中生成、识读绝密级公文的二维条码时,可对标题进行处理,使之不含绝密内容信息或不填写。
五、附则
1.公文二维条码中出现的单位名称一般使用规范化简称,没有规范化简称的使用全称。
2.公文二维条码中存储的字符采用国家汉字标准GB2312和GBK中规定的字符,其中,汉字用2个字节表示,其他字符用1个字节表示。
附件:湖南省机关公文二维条码编号规则
附件
湖南省机关公文二维条码编号规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的通知》(中秘文发〔2005〕56号)和《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精神,为确保湖南省机关公文二维条码编号的唯一性,现就条码编号规则作如下规定。
1.条码编号采用20位字节编排。
2.编号的第1、2位为湖南省标识,固定为“43”(湖南行政区划代码),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3.编号的第3至10位为发文单位标识,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4.编号的第11至13位为发文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标识,是发文单位为其内设机构和没有组织机构代码或没有资格申请组织机构代码的下属单位设定的标识,由各单位自行设定,确保唯一性。
5.编号的第14至20位为公文二维条码流水号。各发文单位的流水号从1开始累加,后一年的流水号延续前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