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等方面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城镇改造和小区建设,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拆除完毕后,交由教育部门负责建设,可采取招标的办法开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同时依据有关法规做好幼儿教育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幼儿园编制标准原则上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要保证幼儿园教育经费的落实,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要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满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各区、县(市)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将其纳入到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要重点发展教育经费办幼儿园,保证其经费和编制的落实,使之充分发挥办园的主体作用。在此基础上,要不断扩大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要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逐步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培训,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准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立即收回。公办幼儿园的转制必须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