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
(渝国土房管函〔2005〕721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报批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函》(巫山府函[2005]65号)收悉。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受市政府委托,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予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你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生态环境脆弱。提出在强化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的规划定位恰当。你县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特点、区位特点、基础设施条件、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目标、规划项目和保障措施,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你县位于渝东矿业经济区,是重庆市的煤炭基地县之一,煤、石灰岩、铁矿、冶金用石英岩资源丰富,石煤、铜矿、天然气具有一定潜力,矿业经济在县域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石灰岩矿的开发要“工厂化、规模化、环保型”,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延长产品的产业链,培育新的增长点,为你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
四、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据《规划》,加强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合理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加大规模结构调整力度,减少矿山数目,提高集约化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建立环保型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最低开采规模和开采准入条件;实行储量动态管理。
五、必须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在长江三峡、巫山小三峡风景名胜区、五里坡自然保护区、江南自然保护区、梨子坪森林公园以及长江、大宁河、小三峡、神女溪等江河沿岸、水源保护地、主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或500米范围)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并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安排和期限完成长江三峡库区沿岸采石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