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的通知
(哈政综〔2007〕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政府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日
哈尔滨市政府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行使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及时、有效决策和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和问题,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例会的主要议项
(一)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和生产力布局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大项目建设工作总体思路;
(二)研究确定年度全市重点项目计划安排;
(三)研究制定推进大项目建设有关政策;
(四)听取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五)听取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推进重点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的汇报;
(六)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三条 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例会,时间为每个季度初的第3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开。
第四条 例会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 参加例会的人员为市政府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以及根据会议需要确定的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市政府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确定例会议题、组织召开例会、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以及督办和落实会议决议工作。
第七条 例会突出时效性,以通报大项目进展情况、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大项目建设中实际问题为主。参加会议人员应按例会要求参会,并认真做好参会前各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