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建设组织“双主体”
1.工程建设组织主体: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2.工程建设服务保障主体: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安全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哈供排水集团、市热力公司、道里区政府、道外区政府、香坊区政府、松北区政府。
三、主体责任
实施主体和服务保障主体对城建重大项目建设承担同等责任。
(一)总体责任
实施主体必须做到“6个落实”: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工程实施方案、落实质量安全制度、落实“兴企利民”办法、落实保证稳定措施、落实廉政责任。
服务保障主体必须做到“3个保障”:保障工程各项审批按时限要求完成、保障各项筹资政策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保障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创新性办法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具体责任
1.筹资“双主体”责任
筹资实施主体:负责筹集建设资金。
筹资服务保障主体:负责按规定时限完成筹资所需的各项审批,负责保证各项筹资政策落实到位。
2.拆迁征地“双主体”责任
拆迁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按规定时限、资金和稳定的要求完成拆迁任务。
拆迁征地服务保障主体:负责按规定时限完成拆迁征地所需的各项审批,负责及时提供各项服务,负责协助拆迁征地实施主体做好稳定工作。
3.工程建设组织“双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按质量、安全、工期和“兴企利民”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工程建设服务保障主体:负责按规定时限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审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负责做好相关设施迁移和改造。
四、考核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时间和组织
考核工作采取旬自查、月考评、年底考核的办法进行。
1.旬自查。由实施主体和服务保障主体对照《2007年城建重大项目“双主体”责任考核表》进行自检自查,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