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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哈政发〔200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不足、群众消防安全素质不强和消防警力严重缺乏等长期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问题,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任务,保障全市公共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9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黑政办发〔2006〕89号,以下简称《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机制,落实依法治火的各项措施 

  (一)建立和落实消防议事协调机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总结部署消防工作,分析研究、协调解决落实当地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重大问题。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每半年听取1次消防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消防工作,并亲自带队检查消防安全,解决一批消防问题,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落实消防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消防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接受同级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将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1次,重大消防事故要及时报告。建设、城市规划、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挂牌督办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要建立和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查处报告制度,凡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向省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向市政府写出调查报告,落实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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