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荐“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和评选自治区“绿色学校”的通知
(宁环发[2006]144号)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环保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联合表彰绿色学校的通知》(环发[2000]73号)的有关规定,今年将进行第四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表彰。现将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推荐第四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的通知》(环发[2006]91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我区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推荐“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
这次国家决定进行表彰的第四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包括表彰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全国绿色学校优秀教师、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全国绿色学校先进个人四项。分配给我区的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推荐名额为2名,推荐的对象为必须是经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教育厅联合表彰过的、并且没有经过国家表彰的自治区“绿色学校”;推荐全国表彰的“绿色学校”可按要求申报“绿色学校”优秀教师奖1名,评选对象是连续2年从事“绿色学校”创建工作的校领导、骨干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绿色学校”创建优秀组织单位评选对象重点是市县级基层单位及民间环保组织;“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省市县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人员、民间环保人士,根据国家分配推荐名额,我区各市可各推荐1名。
各市要根据本地情况,严格对照国家表彰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认真的筛选推荐。并填报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推荐意见,于9月15日以前将推荐上报的材料、图表、光盘和电子文档等报送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绿色学校”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好自治区“绿色学校”评选工作
按照全国绿色学校创建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采取与全国同步的原则,在向国家教育部、环保总局推荐 “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的同时,进行自治区“绿色学校”创建评选工作,请各市参照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表彰推荐办法和宁夏创建“绿色学校”评审标准及自评表(宁环发[1999]055号),认真做好自治区级“绿色学校”的评选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