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在农作物生产上,推进采用标准化种植,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二)继续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继续推进28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严格审查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食品出厂强制检验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标志制度。严厉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行为;做好已获准入企业的跟踪监督检查工作。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制定完善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评价标准,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对实施重点监管的高危食品每季度抽查一次,对中危食品每半年抽查一次,对低风险食品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3.完善食品标准化生产流程。一是加强对原材料的检测,积极引导大中型食品加工企业建立无公害食品原料基地。二是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落实添加剂使用前的报备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生产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禁止使用国家禁用的添加剂。三是强化企业自律管理,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逐步实现食品加工的质量安全与国际接轨。
4.坚持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继续加强对小食品生产加工点和小作坊等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要报请当地政府后坚决取缔。建立定期检查制和巡查制,重点检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原料把关、食品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标签和质量安全标志使用等环节,加强对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对夜间生产的要坚持进行突击巡查,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对生产加工企业从生产销售方式、生产加工能力、供应对象和区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评价,监督、引导企业遵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5.加强畜禽定点屠宰加工检疫销售的监管。一是加快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建设,扩大县(市)以上城镇猪、牛、羊定点屠宰的范围。二是加快对县(市)以上城镇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改造,全面推行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引导和促进有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向肉类联合加工方向发展,开展冷却肉、分割肉加工上市。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牲畜定点屠宰厂检疫和检验设施,加强肉品检疫和品质检验工作。四是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和早、夜现场屠宰点的监管检查,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屠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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