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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及开展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


  三、 严格审批和监管环境敏感项目

  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严禁审批存在环境风险、危害环境安全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严禁审批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准其新上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一律责令停产停建。对过去已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凡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企业提请政府关闭。坚决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

  五、 严格审批各类新、改、扩建项目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关于“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精神,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坚决杜绝越权审批、违规审批、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等行为。对总投资上千万元等项目,审批前应及时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系沟通。对需要专家论证的项目,应委托自治区鼎兴环境工程评估咨询中心组织专家论证。

  六、 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针对目前重审批、轻验收的突出情况,制定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定申请试生产、申请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依法进行处理。

  七、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档案,按时上报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情况

  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此次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档案,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对审批的项目、验收的项目要及时移交环境监察、污染控制、监测等部门进行日常监管。从今年下半年起,自治区环保局将建立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统计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按要求上报上季度审批的建设项目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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