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及开展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
(宁环发〔2006〕141号)
各市、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06]394号)精神,结合国务院七部委正在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自治区环保局决定组织开展对全区建设项目进行环境执法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对2000年以来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执法检查
从现在起到8月底,各级环保部门要集中力量,结合环保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对2000年以来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自治区、各市县及过去漏批漏管的建设项目分类填入附表,做到不漏掉一个项目。在执法检查中,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已投产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限期内不补办环评手续,依法进行处罚。环评手续补办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意其进行生产;凡经环保部门审批建有配套环保设施并已投产但没有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一律责令限期验收,逾期未验收的责令停产。虽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没有依法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且投产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限期建成环保设施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意其进行生产;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已开工建设的不论属哪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一律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罚。
凡2000年以后建设的属于“15小”企业和国家明令取缔、关停淘汰及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不论是否审批一律依法提请同级政府关停取缔。关停取缔的标准为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摧毁设备。
2000年以来建设的化工、石化类项目检查时企业必须提供经环保部门审定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凡没有应急预案的一律责令限期补做应急预案并经原环保审批部门审定。
二、 各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均有监督管理权。对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要切实负起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职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要切实履行对有关市县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对项目建设“三同时”执行情况抽查的职责,凡项目建设不执行“三同时”的,应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