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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严格建设项目把关控制消化总量 

  按照环保准入标准,严格有效控制新项目污染增量。必须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绝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各区、县(市)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得引进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建设项目。各级发改、环保、国土、建设、工商、规划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对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引进、不予审批。对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得到批准的建设项目,发改、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电力机构不得供电,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对改、扩建项目要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发改委不予立项或核准。所有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控制工程建设步伐。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加快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统一供热、供气,污水实行集中处理。其中宾县开发区、双城开发区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其他县(市)工业园区要力争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此项工作由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

  (四)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腾出总量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根据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依法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关闭国家明令淘汰的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印刷行业铅排铅印工艺、窑径小于2.2米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5米的干法中空窑和直径小于1.83米的水泥粉磨设备。此项工作涉及市属企业的由市经委负责,涉及区、县(市)属企业的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调整工业结构等措施推进节能降耗减排。2007年实现工业节能25万吨标准煤,2008年实现工业节能30万吨标准煤。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关停污染严重企业和小型火力发电机组。坚决关停污染严重的“15小”、“新5小”企业。此项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对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分期分批实施关停。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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