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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业经2007年4月19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十一五期间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环发〔2006〕49号,以下简称《规划》)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黑政发〔2007〕81号,以下简称《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规划》和《计划》为依据,以科学测算、合理分配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以实施集中处理工程为重点,坚持完成“十一五”减排总目标与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相结合,控制“增量”与削减“存量”相结合,集中处理与点源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市、区、县(市)联动,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加大投入,抢前抓早,确保减排任务如期完成,为经济发展争取环境容量空间,努力实现我市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量减排目标 

  (一)总体目标 

  按照省给我市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削减指标:化学需氧量14230吨、二氧化硫3234吨(其中非电力企业减排711吨为我市实际应完成指标、电力企业减排2523吨由省负责)、烟尘4809吨,氨氮和工业粉尘增减平衡,保持在2005年的排放水平(该指标量为抵减掉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带来的增量后的净削减量),结合《规划》和我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等带来的增量因素,到“十一五”时期末,通过采取减排措施完成的减排量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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