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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正)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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