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七号)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
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执行。